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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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帳務處理及財物管理,應分由不同人員辦理。
- 2.前項人員,合作社得規定其須辦理保證或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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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