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 異動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合作社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其表達如下: (一)資產: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權益:社員股金、資本公積、累積結餘(或累積短絀)。 二、收支餘絀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五)本期結餘(或短絀)。 三、財產目錄,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原值:指財產購入時之取得成本。 (二)折舊額:指本年所提之折舊費用。 (三)累計折舊:指歷年來所累積之折舊額。 (四)帳面價值:指財產原值減除累計折舊後之餘額。 四、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本期結餘:指收支餘絀表所列全年度之結餘。 (二)股息:指依社員繳納股金總額按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年息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三)應分配結餘:指本期結餘加計累積結餘(或減累積短絀)再減股息後之餘額。 (四)法定公積: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五)公益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六)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撥額。 (七)社員分配金:指應分配結餘減除法定公積、公益金、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後之餘額。應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合作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合作社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製作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合作社會計事務,原則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 合作社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應於年終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合作社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合作社之財務處理,應依相關規定及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合作社之帳務處理及財物管理,應分由不同人員辦理。
- 前項人員,合作社得規定其須辦理保證或信用保險。
-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條第二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對合作社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社務會通過後,酌給慰勞金或酌贈紀念品。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業務相關並編列預算。但情形特殊經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合作社依本準則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準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