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了合作社會計事務的範圍,包括原始憑證的核簽、記帳憑證的編製、會計簿籍的登記、查對及清理、會計報告的編製、分析及解釋、年終決算的處理、會計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以及其他有關的會計事務。根據經濟部所公布的《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這些事項都是合作社在處理財務和會計方面需要遵守的規定。這些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並提供一個明確的準則來指導合作社在處理財務和會計事務時應該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