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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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製作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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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合作社的財務報表應按會計年度進行製作。然而,如果有其他定期或不定期的報表需要製作,則不受此限制。根據「合作社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合作社應按照會員的利益和業務需要來進行財務管理,所以合作社需要依照財務報表的實際需求來編製相應的報表。例如,如果合作社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財務狀況,則可能需要製作其他定期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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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