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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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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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3條,合作社的會計年度應該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然而,如果在業務上有特殊需要,則可以不適用這一限制。 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合作社聯合社會計專用法規彙編(第3版)」。根據這份法規,合作社可根據業務上的特殊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準更改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舉例來說,若一個合作社從2月份開始進行業務,每年的2月到翌年的1月為他們的業務季節,而非傳統的1月到12月。在這種情況下,該合作社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將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改為2月到翌年的1月。這樣,該合作社的財務報表和經費處理便可按照新的會計年度起訖日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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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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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