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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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條第二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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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2條,合作社的理事、監事若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是可以酌給他們出席費。然而,如果已經領取了第11條第2款所指定的公費人員,就不得再領取出席費。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 "出証明之費用,應按章程規定,由出費人支給。" 範例:如果一位合作社理事出席了理事會,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2條,合作社可以酌給他出席費。但如果這位理事已經領取了公費,則不能再領取出席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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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