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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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對合作社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社務會通過後,酌給慰勞金或酌贈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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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3條,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或職員若對合作社有特殊貢獻,可以由社務會通過後,給予慰勞金或贈送紀念品作為酬謝。有關慰勞金或紀念品的金額或價值,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由社務會自行酌定。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及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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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