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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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業務相關並編列預算。但情形特殊經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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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或職員如需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合作社的業務相關並且需要編列預算。然而,如果情況特殊且經由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17條,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或職員參加國際性或國內性的會議、研討會、考察或其他業務活動時,應事先向社務會提出申請,並經社務會核准後方能出國或參加。因此,合作社在安排出國或參加考察活動時,必須符合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4條的要求進行預算編列。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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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