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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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 2.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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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11 條,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職位屬於無給職,意即他們在擔任理事或監事期間並不獲得報酬。然而,合作社的理事會主席或理事在社內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在社內進行監察時,合作社可以給予他們一定的公費。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合作社可以提供相關費用來支持理事和監事的日常工作。 舉例: 在一個合作社中,理事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監督合作社的運作等職責,因此需要在社內辦公。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11 條,合作社可以給予理事會主席相應的公費,用於支付辦公場所的租金、設備的維護和其他必要的費用。同樣地,如果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需要在社內進行監察工作,合作社也可以給予相關公費來支持他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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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