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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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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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條規定是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進行訂定的。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準備業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和盈餘分派表,並在社員大會之前至少提前10天向監事會提報。準則的目的是提供合作社管理其財務及經費的準則和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和《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條,一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相關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財產目錄。這些報表應該在社員大會開會之前至少提前10天提交監事會審核後,再提報給社員大會。這樣可以確保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得到適當的記錄和報告。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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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