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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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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條規定是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進行訂定的。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準備業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和盈餘分派表,並在社員大會之前至少提前10天向監事會提報。準則的目的是提供合作社管理其財務及經費的準則和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合作社法第36條第2項和《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條,一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相關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財產目錄。這些報表應該在社員大會開會之前至少提前10天提交監事會審核後,再提報給社員大會。這樣可以確保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得到適當的記錄和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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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