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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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應於年終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 2.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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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第7條,合作社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這意味著收益應在確定應收時入帳,費用則在確定應付時入帳。在決算時,收益和費用要根據應歸屬的年度進行調整分錄。相對地,現金收付制則是指收益在收到現金時入帳,費用在支付現金時入帳。 例如,假設一個合作社在某年度內提供了某項服務,但在當年實際上收到現金。根據權責發生制,該收益應在收到現金之前確定的應收時入帳,而不是在收到現金時才入帳。這樣可以確保將收益正確地歸屬到正確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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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