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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應於年終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2.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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