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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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 (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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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