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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1 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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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本,亦即法律教授的提供,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1 條規定,對於出社前對該社員的負債,自該社員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後,可以解除債務責任。但是,如果在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合作社解散,則該社員仍被視為未出社,債務責任仍然存在。這項規定僅適用於無限責任和保證責任合作社。 然而,在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來支持這項規定。因此,對於這項規定的準確性和具體適用情況,我們需要參考相關的合作社法規和相關法律案例才能給出確定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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