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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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