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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