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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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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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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問題,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的第10條,合作社可以以以下情況之一將社員除名: 一、不遵照合作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的決議履行其義務。 例子:如果一個社員拒絕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的決議,合作社可以考慮將其除名。 二、有妨害合作社業務的行為。 例子:如果一個社員從事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合作社的日常業務運營,合作社可能考慮將其除名。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的行為。 例子:如果一個社員被判犯有犯罪行為,或者他們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合作社的聲譽,合作社可以考慮將其除名。 以上例子僅供參考,具體的除名情況需要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法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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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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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0 條規定:「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