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9 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自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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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9條規定了社員自請退社的相關規則。該法條允許社員在合作社的營業年度結束時提出退社請求,但必須在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交請求書,並經理事會核准後方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合作社業務與會計處理受到影響,因此需要在年度結束前的三個月內提出退社申請。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合作社能夠確定當年度的盈虧和財產狀況,並作出分配決定。然而,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請求退社之生效日期,對於社員自請退社,應以社員向合作社提出退社請求書的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內政部97年5月2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20642號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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