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8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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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合作社法第30條第2款,合作社的社員若違反章程第6條所規定的情事之一,即可被視為出社。此外,若社員死亡或自請退社,也是可以被視為出社的情況。 舉例來說,假設某合作社的章程第6條規定社員如有不法行為或違反相關規定,該社員將被視為出社。如果社員A違反了該條規定,並且經過審議確定違反事實,則該社員A將被視為出社。 另外,如果某合作社的社員因為自身原因提出退社申請,且符合相關規定,則可以視為社員自請退社。例如,社員B在合作社文件中提出了正確格式的退社請求書,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該請求書經由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則可將該社員B視為自請退社。 總結來說,根據合作社法及相關章程的規定,合作社的社員如有違反章程規定、死亡或自請退社等情況,即可被視為出社。然而,具體的情形仍需參考各合作社的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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