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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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始得入社」。 (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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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規定,一個人若要加入特定的合作社,必須先填寫社願書並經由社員兩人的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方式,通過社務會經社員大會過三四以上成員四分之三以上的通過,才能成為該合作社的一員。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的情況下,則需經經理事會的同意,並向社員大會報告後才能成為該合作社的一員。 範例資料:例如,某人希望加入一家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該人填寫了社願書並經經理事會同意後,該合作社將將此人的申請提交給社員大會進行審查和投票。如果在社員大會上的出席社員過四分之三同意這個人加入,那麼他將成為合作社的一員。
- 有限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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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