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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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6條,本社的社員資格如下: 1. 必須在本社的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的人民。 2. 必須年滿二十歲,或者未滿二十歲但具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並且沒有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的記錄。 3. 不能有宣告破產和被褫奪公權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合作社在台北市經營,那麼符合合併社業務區域內之人民即可成為社員。如果某個人年滿二十歲,且有正當職業,並且沒有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的記錄,則該人也可以成為社員。此外,如果某人宣告破產或被褫奪公權,則不符合社員資格。 此回答根據台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規,特別是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 行為能力名詞
- 宣告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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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