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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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