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4 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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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4 條,社員在認購社股時,應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金額的四分之一。若社員未能按時完全繳納社股金,合作社有權將社員應得的股息和盈餘撥充入其未繳部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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