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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4 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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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4 條,社員在認購社股時,應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金額的四分之一。若社員未能按時完全繳納社股金,合作社有權將社員應得的股息和盈餘撥充入其未繳部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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