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4 條,社員在認購社股時,應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金額的四分之一。若社員未能按時完全繳納社股金,合作社有權將社員應得的股息和盈餘撥充入其未繳部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