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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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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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章程準則第15條禁止社員將其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權用作抵銷其尚未繳清的社股金額,也禁止社員將其已繳清的社股金額用作抵銷其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務。這條規定旨在保護合作社的財務穩定和公平交易。例如,如果一個社員有未繳清的社股金額,但有對合作社的債權,他不能將這個債權用作抵銷社股金額。另一方面,如果一個社員已繳清社股金額,但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有債務,他也不能將已繳的社股金額用作抵銷債務。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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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