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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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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6 條規定,社員必須經本社同意才能出讓其所有的社股或以社股擔保債務。這表示社員在處理社股轉讓或擔保債務時需要經過合作社的同意。如果違反了此項規定,相關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根據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例子:假設一個專業合作社的一個社員試圖出售他所擁有的社股,但未經合作社同意進行交易,該交易將被視為無效。這意味著社員無法合法出售社股,除非經過合作社的同意。

  • 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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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6 條規定:「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