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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7 條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運銷合作社)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規價格賠償。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之設備。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社置備運輸工具。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以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之必要資金于社員為限。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本社承辦前條各種業務,對要保社員,以契約行之,保險契約以保險單為之,保險單應記明左列事項,由理事主席經理署名蓋章。 一、保險種類。 二、保險金額。 三、保額費數目及保險期間。 四、要保社員姓名。 五、填發保險單年月日及該單之記號及號數。 六、保險契約期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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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7條規定了各種專業合作社在業務運作中的具體事項。以下逐條釋義該法條的內容: 1.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根據此規定,合作社的社員需要提供他們所生產的原料用於合作社的業務運作。 2.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合作社依據契約的規定來收集社員生產的物品。 3.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合作社可以對社員委託加工的物品收取手續費,並在付款時從代價中扣除。 4.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手續費的數額由合作社的理事會來確定。 5.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合作社的理事會可以根據社員的特約來購買商品,或者自行生產。 6.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當社員使用合作社的設備時,需要支付使用費。 7.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各種設備的使用費在社員大會決議的範圍內由理事會來確定。 8.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規價格賠償。 當使用各種設備造成損壞時,需要按照規定賠償。 9.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之設備。 在經營業務所需的工具中,除了使用社員自己的工具外,合作社可以購置必要的公共設備。 10.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社置備運輸工具。 在經營相應業務時,合作社可以購買新的運輸工具。 11. 本社放款以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之必要資金于社員為限。 合作社只能向社員提供在生產或製造上必要的資金。 12. 本社承辦前條各種業務,對要保社員,以契約行之,保險契約以保險單為之,保險單應記明左列事項,由理事主席經理署名蓋章。 如果合作社承辦前述各種業務,對參保社員進行保險,則根據合同進行,保險契約以保險單為准,保險單上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由理事主席與經理簽字蓋章。 以上釋義參考了《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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