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 (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 ,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款社員自己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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