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43 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 (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 ,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款社員自己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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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3條訂明了專業合作社年終結算後盈餘的分配方法。其中有幾個項目需要討論: 一、百分之十作公積金 (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 根據該條規定,合作社年終結算後的盈餘中,百分之十(信用合作社則百分之二十)應作為公積金。這部分的資金應由社員大會指定的機關存儲,或採用其他確有把握的方式運用生息。公積金的用途限於彌補損失,並且不得隨意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 該條規定中另外規定,合作社年終結算後的盈餘的百分之五應作為公益金。這部分的資金由社員大會通過決議後,用於發展合作社業務區域內的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 三、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 根據該條規定,合作社年終結算後的盈餘的百分之十應作為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的酬勞金。具體的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四、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合作社年終結算後的盈餘的百分之六十五將作為社員分配金。這部分的分配將根據借款社員已繳納的利息,以及存款社員自行支付的利息比例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根據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43條的規定,年終結算後的盈餘將根據上述四個項目進行分配,包括公積金、公益金、酬勞金和社員分配金。各項分配的具體數額及分配辦法將由相應的機構或機關進行指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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