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42 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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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引述的法規是有關合作社的章程準則第42條。根據這條規定,合作社的業務年度應從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理事會在每個業務年度結束時應該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以及盈餘分配案,並在社員大會召開前至少十天的時間內交由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的查賬報告書,提交給社員大會進行審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未在上述內容中提到,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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