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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41 條

本社業務細則,用理事會定之。 (運銷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違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信用合作社用) 關於存款、放款及代理收付款等規則另定之。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本社保險業務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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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我們可以來逐條釋義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41 條。 根據法規,第 41 條中提到不同類型的合作社(運銷合作社、供給消費合作社、公用利用合作社、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保險合作社)的業務細則將會有不同的訂定方式。因此,每種合作社都需要另行制定專屬的業務細則,以規範相關業務的執行。 在標記為「運銷合作社用」 的業務細則中,有提到訂購貨物的說明。根據法規,合作社在社員訂購貨物後,需要通知他們前來取貨,若過期未取,合作社可以徵收違約金或將貨物轉售給其他人。原訂購人需對此後果負責。 其他的合作社類型,如供給消費合作社、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保險合作社,在本條款中直接提及將業務細則另行制定,而沒有其他明確的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資料中的描述,保險合作社的業務細則通常以產物損失保險為基準,但火險和人壽險等其他形式的保險業務可能需要另外制定相關規則。 請注意,以上資訊基於提供的法律文件中的內容進行推論,並建議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訊以確認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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