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40 條
本社僱用工人時,應先儘社員及其家屬僱用之。 (運銷合作社用)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 (在消費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規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貨運用)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利率以月利計,由理事會決定之,社員借款到期不還,除限期追繳外,並在延欠期日,應按照原訂利率加徵月利□厘之延期息。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本社業務資金之運用,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社員存款。 二、以擔保確實之有價證券為抵押之放款。 三、以不動產為第一擔保之放款。 四、對於公債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五、對於不動產之投資。 前項第五款之投資,不得超過所有資金總額三分之一,但營業用之房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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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 根據上述條文,在僱用工人時,該合作社應優先聘請社員及其家屬。這表示當合作社需要雇用工人時,儘量要從社員及其家屬中選擇員工。 並無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提供此規定的解釋。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這項條文要求合作社在接受社員的產品後,需承擔產品的危險責任,除非出現天災或不可抗力的情況。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接收一批產品後發生了意外事故,合作社將負責相關的責任和損失。 供給消費合作社章程用 (例舉供給消費合作社為例) 淡水合作社章程(最新修正日期:2016年2月16日) 根據該合作社範例的章程,合作社在售貨時主要以現金交易為主,意思是大部分的商品購買要以現金方式支付。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並無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提供此規定的解釋。 合作金庫法(內政部最新修正日期:2011 年 6 月 30 日) 根據合作金庫法,信用合作社的放款利率以每月計算,并由理事會決定。如果社員在借款到期時未還款,除了限期追償外,還需支付按照原定利率加徵的逾期利息。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並無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提供此規定的解釋。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40 條中的其他款項: 根據上述條文,合作社的業務資金的運用應遵守以下限制: 1. 社員存款; 2. 以擔保確實的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的放款; 3. 以不動產作為第一擔保的放款; 4. 對公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投資; 5. 對不動產的投資。 根據該規定,合作社在業務資金的運用方面需要遵守上述限制。其中,對不動產的投資不得超過所有資金總額的三分之一。但營業用的房屋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 淡水合作社章程 - 合作金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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