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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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之耕地,應依作物種類及耕地特性,作有效之規劃利用,以符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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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10條規定合作農場的耕地應依作物種類及耕地特性進行有效的規劃利用,以符合經濟效益。這意味著合作農場應根據作物的種類和土地的特性,進行合理的耕種計劃,以確保經濟效益的實現。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19條,合作農場是指由合作社或其他農民團體組織,在農民自願原則下共同經營的農業生產單位。在合作農場中,農民可以共同利用耕地資源,進行合作種植、共同投入和共同分享收益。根據第10條的規定,合作農場應該根據作物的種類和耕地的特性,進行有效的耕種規劃,以確保經濟效益的達成。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高農場的生產效益,促進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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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