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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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職員酬勞金。 前項盈餘經依規定提出後,其餘額依場員交易額之多寡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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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合作農場盈餘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合作農場的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職員酬勞金。盈餘經依規定提出後,其餘額則根據場員交易額的多寡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1. 合作農場與公益金、公積金、理事及職員酬勞金之規劃與運用研究:以雲林縣麥寮區為例(陳冠名、俞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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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