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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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年度成績考核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予以獎勵;年度成績考核不佳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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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農場辦法第12條規定,合作農場的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優良者,主管機關應按照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給予獎勵。而年度成績考核不佳者,主管機關則應該提供協助輔導,以改善其營運狀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合作農場提升經營能力,並確保農場能夠達到良好的成績。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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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