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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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具備三十公頃以上之耕地面積及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股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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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2條,設置合作農場所需具備的條件包括耕地面積需達到三十公頃以上,且股金總額需達到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具體來說,如果要設置合作農場,應該擁有三十公頃以上的耕地面積,同時需要有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股金總額。這些條件的設置是為了確保合作農場擁有足夠的土地和資金來支持農業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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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