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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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設立時,應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場員名冊、場員耕地使用證明、場員耕地使用清冊及場員耕地區段略圖,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前項章程除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載明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載明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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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3條,設立合作農場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創立會會議紀錄; 2. 章程; 3. 場員名冊; 4. 場員耕地使用證明; 5. 場員耕地使用清冊; 6. 場員耕地區段略圖。 同時,章程應詳細載明耕地面積,以確保農場合法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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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