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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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之場員,應居住合作農場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該場所經營業務,並具有耕地使用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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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4條的規定,合作農場的場員必須居住在合作農場組織區域內,並實際從事該場所的經營業務。此外,他們還需要具有耕地使用證明。這表示場員必須擁有相關的資格和文件,以驗證他們有資格在合作農場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想成為某合作農場的場員,他們必須符合上述要求,即居住在合作農場組織區域內,並且能夠提供有效的耕地使用證明。如果某人不符合這些要求,那麼他們可能無法成為該合作農場的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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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