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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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場員大會就場員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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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合作農場辦法第 5 條規定,合作農場需設置理事及監事,理事至少三人,監事也至少三人。這些職位的產生方式是由場員大會舉行選舉,由場員中選任擔任。這意味著合作農場的成員有權參與選舉程序,選出他們認為適合擔任理事和監事的人選。 參考資料:合作農場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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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