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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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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得視業務需要,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與農會理、監事人員遴選任用條例》,第6條規定合作農場得根據業務需要,以設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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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6 條規定:「合作農場得視業務需要,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