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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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得視業務需要,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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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與農會理、監事人員遴選任用條例》,第6條規定合作農場得根據業務需要,以設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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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