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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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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以場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業務年度終了時舉行之。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前項場員大會之會議程序及議決方法,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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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7條規定,合作農場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場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通常是在業務年度結束時舉行。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根據該條規定,場員大會的會議程序和議決方法應該遵循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農業法規彙編》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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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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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7 條規定:「合作農場以場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業務年度終了時舉行之。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