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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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以場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業務年度終了時舉行之。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前項場員大會之會議程序及議決方法,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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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7條規定,合作農場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場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通常是在業務年度結束時舉行。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根據該條規定,場員大會的會議程序和議決方法應該遵循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農業法規彙編》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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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