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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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得依其農作性質或地區,分組或分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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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 8 條,合作農場可以根據其農作性質或地區進行分組或分區經營。這意味著合作農場可以根據不同的農作性質或地區的需求,對其經營方式進行區分或分組管理。這樣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規劃農場的各個區域,使其能夠更好地配合不同農作性質的需求。例如,某個地區可能主要種植水果,而另一個地區可能更適合種植蔬菜,合作農場可以根據這些特點進行分組或分區經營,以更好地符合農作性質和地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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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