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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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信用社) 得辦理資產增值,但以社有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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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2條,信用社可以進行資產增值的處理,但是僅限於社有土地。這意味著信用社可以透過出租、出售或其他方式來提高社有土地的價值。例如,信用社可以將其擁有的土地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獲取租金收入。另外,信用社也可以在土地市價上升時出售土地,以賺取資本利益。不過,根據法規的限制,信用社無法對其他資產進行增值處理,只能專注於社有土地的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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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