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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22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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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信用社) 得辦理資產增值,但以社有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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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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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應報經社員 (代表) 大會通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