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22
廢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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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信用社) 得辦理資產增值,但以社有土地為限。
信用社資產增值之計算,以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限。
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應報經社員 (代表) 大會通過。
資產增值之社員增認股金,應以「增值股金」 科目處理。
增值股金以不退還為原則。但得依法轉讓與其他社員。
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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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