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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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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股金以不退還為原則。但得依法轉讓與其他社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7條,增值股金通常不予退還,然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增值股金轉讓給其他社員。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增值股金可以透過法定的轉讓程序轉讓給其他社員。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某位社員決定退出合作社或其他需要符合法律程序的狀況下。有關具體的轉讓程序與規定,必須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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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增值股金以不退還為原則。但得依法轉讓與其他社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