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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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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准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8條,信用社在處理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時,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信用社在進行資產增值處理和增認股金分配時,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批准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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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