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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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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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8條,信用社在處理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時,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信用社在進行資產增值處理和增認股金分配時,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批准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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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