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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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應報經社員 (代表) 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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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根據這條規定,該處理辦法必須經過社員(代表)大會的通過。具體來說,當信用合作社發生資產增值時,以及當社員增資時,該社的資產增值部分和移充的社員增認股金部分如何分配,都必須經過社員(代表)大會的討論和通過。這條規定確保了這些重要決策的參與和民主性。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修正訂定)》(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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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