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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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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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4條,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取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準備金,餘額則可以用來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分配的辦法則由社務會根據社員的入社年資、物價指數以及已繳納的股金來擬定。 根據參考法條: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我們可以了解到資產增值金額的處理方式。這個法條提到,至少要提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產增值金額作為公積金,用來積累社會資本。同時,要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資產增值金額作為損失準備金,以應對潛在的風險和損失。剩餘的資產增值金額則可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用來回饋給社員。分配的方式則會根據社員的入社年資、物價指數以及已繳納的股金來制定。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證社員的權益,對資產增值金額進行適當的分配。 範例: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的資產增值金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至少要提取50萬元作為公積金,10萬元作為損失準備金,剩下的40萬元可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此外,根據社務會所制定的分配辦法,可能會根據每位社員的入社年資、物價指數以及已繳納的股金比例來決定各自的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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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