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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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資產增值之計算,以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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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的計算不能超過公告地價的80%。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在處理資產增值時,所計算的價值不能超過該地的公告價值的80%。 例如,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擁有一塊土地,公告價值為100萬元,根據該條規定,該信用合作社在計算資產增值時,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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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