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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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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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的資料,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條是根據合作社法第54條之三第四項所制定的。根據這些法條,合作社法第54條之三第四項規定了合作社的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根據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合作社應該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並且主管機關有權檢查其業務及財產狀況,以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則是針對合作社的稽查、考核和獎勵制度進行詳細的規定和安排。 這些法條的舉例及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如需進一步了解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條的具體內容,請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或專業資料。
- 合作社法法規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5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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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