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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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年度稽查計畫及實施期程,派員實地稽查合作社應稽查總社數十分之一以上為原則;無法派員實地稽查時,得以書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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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稽查計畫及實施期程,並派員實地稽查合作社。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稽查官員應該至少稽查總社數十分之一的合作社,以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規。如果無法派員實地稽查,主管機關可以以書面方式進行稽查。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本身以及內政部相關公告或指導文件,如內政部的「合作社稽查指導手冊」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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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