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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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合作社之項目,包括社務、業務及財務;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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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3條,稽查合作社包括社務、業務及財務等項目。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決定稽查的範圍和內容。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被懷疑在社務管理上有問題,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稽查,檢查該合作社的組織結構、成員選舉、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和行為。同樣地,如果一個合作社在業務執行上涉嫌違法或不當行為,主管機關也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稽查。此外,財務方面的稽查則主要涉及到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保護合作社成員和合作社的利益。稽查的結果可以作為主管機關制定相應政策、針對問題進行改善或處分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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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