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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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合作社之資料期間,以最近一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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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稽查合作社的資料期間以最近一年度為原則,如果有必要,可以由主管機關決定延長稽查的期間。這表示合作社在接受稽查時,稽查範圍通常限於最近一年的資料,但在特定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延長稽查的期間。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合作社的營運狀況得到有效的監督,並促進合作社的透明度和財務穩健性。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多與此法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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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