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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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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稽查所得資料,提出稽查報告,並就稽查發現缺失,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督促合作社改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主管機關在進行稽查時,應根據所得資料提出稽查報告,並就稽查所發現的缺失,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以督促合作社進行改善。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依據該規定進行了對原告的稽查考核,並在考核成績評定表中詳細列出了原告在該年度的缺失事項與違反的法令規定。這些具體的缺失事項與違反法令的行為成為了主管機關提出改進意見的依據,從而促使被告做出了解散原告的處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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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稽查所得資料,提出稽查報告,並就稽查發現缺失,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督促合作社改善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