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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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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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的稽查缺失情況應進行追蹤輔導。如果合作社有重大缺失且未改善,則主管機關會將其列為繼續稽查的對象,並持續督促改善。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合作社改善其缺失情況,以確保其合規營運。請注意,這是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中的資料進行釋義,如果有任何更具體的法規或參考資料,則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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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