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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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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理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結果及缺失之改善情形,列入年度考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進行稽查,並將稽查結果及缺失的改善情形列入年度考核的項目之中。這表示主管機關會對合作社進行評估和檢查,並按照這些結果對合作社進行評分和考核。如果在稽查中發現了某些缺失問題,合作社需要在年度考核中展示出改善的情況。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在稽查中發現合作社的財務記錄存在問題,那麼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應該展示出對這些問題的改善措施和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 理合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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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結果及缺失之改善情形,列入年度考核之項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